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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電梯應急救援預案(四)
應急響應
4.1 總則
當發生下文敘述的事件或事故時,應按電梯運行意外事件或事故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啟動應急救援預案,預案范例可參見本本范本附錄:
(曳引電梯和液壓電梯)可能發生事件或事故:電梯轎廂困人(例如停電,電梯沖頂,蹲底,安全鉗意外動作,上行超速保護裝置制動裝置意外動作,曳引機制動器失效等時造成困人);人員受傷;人員死亡;門區剪切;大面積停電;自然災害(地震、雷擊、暴風雨/雪等);火災;其它突發性事件。
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可能發生的事件或事故包括:裙板和梯級之間夾持,扶手帶夾持,梯級鏈條斷裂,制動器失效,扶手帶斷裂,梯級下陷,梳齒板夾持等。
4.2啟動程序
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發生事件后,接警人員(電梯使用單位、電梯維修單位、區域應急救援指揮部)應盡可能詳細地初步記錄下列信息:事件發生地點、時間,可能的事件嚴重情況,以及電梯維保單位等,并且應立即啟動本預案,啟動工作程序按照接警人員所在單位的不同(電梯使用單位、電梯維修單位、區域應急救援指揮部),分別參照下列程序執行:
4.2.1 電梯使用單位:接警人員立即向本單位應急救援指揮部匯報情況→應急指揮部向電梯維修單位發出應急救援信息→應急救援指揮部啟動本單位應急救援預案→安排人員與受困人員取得聯系、可能的情況下,進行初級救護工作。
4.2.2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接警人員立即向本單位應急救援指揮部匯報情況→應急救援指揮部根據現場情況啟動本單位有關的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指揮負責人向應急救援小組發布救援命令,通報相關信息。
4.2.3 區域應急救援指揮部:應急指揮部向電梯維修單位發出救援信息。
4.3 應急救援預案的工作流程
應急救援預案的工作流程可參照圖3執行。
4.4信息通報和交流:便于部門之間信息交流。
4.4.1在發生人員事故的情況下,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當地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4.4.2在規定時間內,本單位無法完成應急救援預案時,應決定報告區域應急救援指揮部或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4.4.3當應急救援預案啟動一定時間后仍未完成救援時,應決定報告區域應急救援指揮部或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4.4.4單位應急救援負責人根據事件或事故的嚴重程度,決定報告區域應急救援指揮部或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4.4.5單位應急救援負責人向本區域應急救援指揮部報告,由區域應急救援指揮部下達的應急救援預案的進展情況。
4.4.6應急救援小組負責人向本單位應急救援指揮部報告應急救援預案的執行情況。
4.4.7應急救援小組在接到救援命令后,在條件可以的情況下,應與受困人員保持相當頻次聯系,并及時將救援情況向應急救援指揮部報告。
4.4.8在發生區域性應急救援時,應考慮將更加有效的救援方法或注意事項報告區域應急救援指揮部或當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4.4.9在進行區域性的應急救援活動中,區域應急救援指揮部應隨時了解本區域內應急救援預案的執行情況,及時向各應急救援單位通報最新的應急救援信息。
4.5 社會救援
4.5.1當依靠本單位的應急救援能力無法在短時間或規定時間(依據各地情況定)內完成應急救援活動時, 應急救援指揮應立即決定請求友鄰電梯安裝、維護保養單位、電梯生產廠、公安、消防部門支援;或向當地政府、特種設備主管部門報告,請求啟動區域性應急救援預案,由政府責任部門依據有關規定,調集社會救援力量實施救援。
4.5.2社會救援力量一般包括:電梯生產廠、電梯安裝、維護保養單位、公安、消防、醫院、武警、電梯協會、特種設備檢驗部門、電梯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等。
4.5.3建立當地和相關社會救援力量聯絡表,見附錄15。
4.5.4社會救援力量的分工
a. 消防人員善于高空作業,配備有較齊全的救援設備和工具,應有計劃參加或組織電梯應急救援演練,在電梯無法操作時,對受困人員實施特殊救援工作。
b. 公安部門負責維護現場秩序,封鎖事故現場,保證應急救援工作在有序的情況下進行。
c. 醫療人員應及時為需要治療的受困人員提供醫療救治工作。
d. 各社會應急救援單位應在現場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按照本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積極推動救援速度,加大救援力度。
4.6 指揮與協調
事故所在單位應急救援指揮部或區域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社會救援活動的協調和指揮,各社會應急救援單位應在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按照本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積極開展應急救援活動。
4.7 應急救援過程的通訊
4.7.1保證應急救援過程中的通訊暢通。
4.7.2措施:
a. 電梯轎廂內應配備緊急報警裝置,該裝置應能與有人值守的建筑物救援中心(或管理機構)聯通。
b. 應安排救援人員與被困人員在現場保持聯系。各應急救援單位(區域應急救援指揮部、單位應急救援指揮部、應急救援小組)應配備適宜的通訊設備,例如:電臺、電話、五方對講終端、電喇叭等。
c. 各應急救援指揮部、應急救援小組,應編制或攜帶適宜的應急救援通訊錄,包括:本單位應急救援組織通訊錄、上級應急救援指揮部或特種設備主管部門的聯絡方式、社會救援力量通訊錄等。
d. 各應急救援單位應設置專用應急救援電話,24小時有人值守。
4.8 應急人員的防護
4.8.1應急救援指揮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應增強自身防護意識,應在確保應急救援人員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實施應急救援活動,避免發生針對應急救援人員的傷害事件。
4.8.2防止疾病傳染:在傳染病醫院、傳染病戒嚴區、針對嚴重傳染病人員進行救援時,應在醫療、衛生防疫部門的指導下采取有效的防疫措施。
4.8.3防止輻射:在較強輻射的區域內實施應急救援時,應在衛生防疫部門的指導下采取有效的防疫措施。
4.8.4防止砸傷:在建筑物可以進入,并且不會發生倒塌的情況下實施應急救援活動。
4.8.5防止燒傷、燙傷:可以采取先滅火、降溫、或在消防人員配合下實施應急救援活動。
4.8.6防止交通事故:在天氣、道路、環境許可的情況下實施應急救援活動,避免惡劣天氣可能造成的迷路、失蹤、泥石流、塌方等。
4.8.7防止觸電:在漏電區域,例如:發生水災或濕水環境實施應急救援活動時,可根據救援現場的實際情況,采用適宜絕緣防護措施,在可能的情況下,先切斷造成危害的電源。
4.8.8防止人為傷害:電梯使用單位或公安機關應負責維護應急救援現場秩序,避免在應急救援活動中發生人為傷害事件。
4.8.9應急救援小組應加強對實施應急救援人員的監護。
4.9 群眾的安全防護
4.9.1電梯使用單位或公安機關:對可能造成傷害的現場進行有效的防護,如:設立警示標志、設置防護欄、警戒線、戒嚴等。
4.9.2電梯使用單位或公安機關:疏散群眾撤離危險區域。
4.9.3電梯使用單位或公安機關:維護應急救援現場秩序,避免群眾進入危險區域,避免群眾采取錯誤的救援行動或過激行為而發生傷害事件。
4.10 緊急處置
4.10.1針對電梯轎廂內受困人員:
a. 應急救援人員與電梯轎廂內人員保持聯系,對受困人員進行安撫。
b. 提示電梯轎廂內人員保持安靜,盡可能遠離電梯轎門,配合救援活動。
c. 如果需要,在醫護人員指導下,電梯轎廂內病人采取正確的救治措施。
4.10.2針對傷員:
a. 采取必要扶助措施。
b. 采取必要的包扎、止血措施。
c. 在醫護人員指導下,配合醫護人員進行必要的救護工作。
4.10.3防止事故的擴大發展,可以通過操作“急停按鈕”或“切斷電源”的方法,使造成事故的電梯停止運行。
4.10.4建立有利于開展應急救援活動的環境,例如:滅火、關閉跑水的管道的閥門、疏散現場群眾、維護應急救援現場秩序、設置警示標志、設置警戒線、防止群眾進入應急救援現場。
4.10.5各應急救援指揮部在啟動本預案時,應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調動應急救援隊伍,配備專用救援設備、器械和藥品等救援物資,落實處置措施,必要時,通知公安、武警、醫療、衛生防疫機構對應急救援現場施行保護、警戒、協助搶救。
4.11應急救援方案及實施
4.11.1應急救援方案:
a. 電梯發生困人事件后,如果電梯專業維修人員能夠對電梯進行操作和控制,建議采取電梯專業維修人員的一般救援措施,通過電梯專業維修對于電梯的人工操作,完成救援活動。
b. 電梯發生困人事件后,如果維修人員不能對電梯進行操作和控制,建議請求專業的消防人員支援,采取消防人員的特殊救援措施,發揮消防人員高空作業能力強、經驗豐富、高空作業設備和特殊救援設備齊全的優勢,完成救援活動。
4.11.2電梯事件或事故案例及一般救援方法:
a. 曳引電梯、液壓電梯非開門區困人(停電、沖頂、蹲底、門觸點故障):故障現象可能是電梯停在井道內不能正常啟動運行,將人員關(困)在電梯轎廂內;救援方法詳見附錄1
b. 曳引電梯、液壓電梯非正常開門運行發生剪切事故(開門走車、溜車):故障現象可能是電梯門區或在井道內,將人卡在門區和轎廂、轎廂與對重之間;救援方法詳見附錄2。
c. 曳引電梯制動器失效:故障現象可能是電梯停在井道內不能正常啟動運行,將人困在電梯轎廂內;救援方法詳見附錄3。
d. 安全鉗意外動作:故障現象可能是限速器動作后帶動安全鉗動作,將電梯轎廂或對重閘在導軌上,電梯停在井道內不能正常啟動運行,將人員困在電梯轎廂內;救援方法詳見附錄4。
e. 上行超速保護裝置動作:故障現象可能是電梯停在井道內不能正常啟動運行,將乘客困在電梯轎廂內;救援方法詳見附錄5。
f. 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發生夾持(梯級與裙板、扶手帶、梳齒板):故障現象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將乘客的身體某一部位或衣物夾住,可能造成乘客身體的局部性傷害;救援方法詳見附錄6。
g. 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梯級斷裂、斷鏈、制動器失靈:故障現象可能是乘梯人員隨著梯級下陷而掉入桁架內,乘梯人員可能會被梯級卡在桁架內,可能對乘梯人員造成嚴重的傷害、可能直接造成乘梯人員的傷亡。
h. 發生火災后,電梯可能出現兩種情況:其一是電梯可以繼續運行,其二是電梯停在井道內不能繼續正常運行,將人員關(困)在電梯轎廂內;救援方法詳見附錄8。
i. 發生大面積停電、雷擊、臺風、暴風雪、地震等自然災害:故障現象可能是由于暴風雪侵襲引發停電,電梯停在井到內不能正常啟動運行,救援方法詳見附錄9。
4.11.3特殊情況下的特殊救援措施
電梯發生困人事件后,如果電梯不具備電梯專業救援條件(如:建筑物危房、恐怖、毒氣泄漏等),救援人員無法實現救援,應請求專業部門支援。
4.12 應急結束:
受困人員全部救出轎廂或脫離險竟、死亡和失蹤人員已查清、受傷人員得到基本救治、事故危害得到控制、緊急疏散的人員得到安置或恢復正常生活,由應急救援指揮部根據應急救援的實際情況,宣布應急救援結束;重特大事故,應取得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宣布應急救援結束。